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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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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法制办公室   2008-07-04

※横县横州镇覃先生611反映横县城建监察大队行政执法问题。

    答:1、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条、《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申请人应持占用申请表和占用地点设置平面图,向市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2、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自治区市政主管部门应订有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具体可向横县规定建设局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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