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家部委网站 |
| |
省(区市)政府网站 |
| |
政府法制机构网站 |
| |
|
 |
 |
 |
 |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复议 >> 网上复议预申请 |
| |
为开辟行政复议申请新的途径,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南宁市法制办公室特在本网站设置行政复议网上预申请,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请申请人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认真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留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市法制办工作人员将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并核实有关情况。办理行政复议网上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以自己名义提出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民事调解行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有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五、属于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对县、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人民法院尚未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已立案的,市人民政府不再受理。
七、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当留下准确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本办工作人员将尽快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以确认相关情况。
八、申请人应当在递交网上预申请后5日内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详见《行政复议申请须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预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
| 以下带*号的均需填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