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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人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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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法制办   2007-01-31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 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

3、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
4
、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

二、对下列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县级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3、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4、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5、 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一式四份。第三人每增加一人,申请书应增加一份;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2、 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3、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并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应出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

四、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本机关核实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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