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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举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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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早报   2008-10-14

征收“范围和标准”仍存较大争议

本报记者 文彩云

本报94刊登了《南宁市拟向社会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报道后,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如何征收、如何使用等问题弓I起市民广泛关注。1013,南宁市法制办举行《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家论证会,来自自治区法制办和南宁市人大、政协、南宁市物价、统计等部门的12位专家,对该《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焦点1:征收范围要不要扩大?

    焦点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数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都比较模糊。不少人提出:究竞哪些行业和单位该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专家观点:一位专家提出疑问:“为什么高消费行业、垄断行业就非得交价格调节基金,其他行业就不收?该专家认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应充分考虑征收的平衡性和合理性。只要享受了实惠,就可以征收。

    有专家认为,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太窄了,一年才征收几千万,对整个城市起不了多大作用。建议扩大征收范围,将租赁行业、超市、停车场等也列人其中。尤其是应该将征收对象侧重资源性消费群体,征收应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例如,在海口等城市,购房、买车等就得缴价格调节基金。

来自南宁市人大的一位专家则表达了不同看法,他认为不应该再扩大征收范围,政府应充分考虑企业的负担,为他们减轻压力。他担心,一些经营者会将这部分拿出去的钱转移到价格成本上,这样的话,最终还是要由老百姓来埋单。他建议,相关的价格监督管理体制应该同步跟进。

 

焦点2:征收标准不能一刀切

    焦点问题:有经营者提出:对于该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业和单位,征收标准如何规定?具体该缴纳多少钱?

    专家观点:南宁市政协的一位专家提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标准应该按照成交额来收取比较科学。她认为,对房地产业按平方来征收很不合理。因为房产价格有高低档次之分,地段不同,

    房子的买家也不一样。

    也有专家提出,旅社、招待所等本来收人就不高,却列入了跟宾馆、夜总会等经营单位相统一的收费标准,这一点也极不合理。一些小饭店,在受到价格波动时,本来就是受害者,再将它们纳人征收范围,也不合理。

    不少专家认为,《办法》如果不扩大征收的范围,以及对征收标准作出调整,按照每年只征收6000万元左右的话,这笔款项的确对平抑市场价格难起到大的作用。

 

焦点3:如何保证专款专用?

焦点问题:调节基金在什么群体和事件中发挥作用?

专家观点:为了保证“专款专用”,有专家提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中的“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基金的项目”这一规定太模糊,应依法明确指出“项目”具体指什么,“项目”的范围要圈定为对平抑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具体项目。这样,政府使用该基金时,就有明确的依据和限制,群众也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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