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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法制办简介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保留南宁市法制办公室,为主管法制工作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受理向市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的职责,交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承担。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担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2、承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规划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二)审查修改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有关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

(四)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清理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组织翻译、审定市人民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外文文本。

(五)承担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的意见;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

(八)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有关法律事项的审核。

(九)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备案事宜。

(十)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或办理涉及市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答复工作;对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政府法制宣传、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国内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法制业务交流以及与法学界的学术交流。

(十二)指导县、区政府法制工作和南宁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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