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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法制办召开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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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2008-10-24
    10月15,自治区法制办主持召开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论证会。会议邀请了自治区人大财经委、法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广西社科院、广西政法管理学院法学等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的经济学、法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就该条例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门论证。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主持会议。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一条,内容包括经济区的范围、发展原则、功能定位、战略及产业重点、管理体制等总括性条款以及土地管理、金融服务、环境保护、人才开发引进、促进政策等配套管理规定。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学者对《条例》出台的积极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条例》站在促进北部湾经济区科学发展的高度,在研究借鉴国内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广西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北部湾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开发建设的重点领域、管理权限下放、发展优惠政策、保障促进措施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制度创新,是一个相对完整和成熟的草案。与会人员还从专业视角对《条例》草案的具体条款进行了反复论证,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围绕讨论稿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条文表述等提出了修改和完善意见,并重点针对《条例》的定位、《条例》结构是否合理、管理主体的授权及职责、战略重点应否在《条例》中加以规定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专家们建议,《条例》应进一步明确制定该条例要达成什么目的,突出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优势、特色和侧重点,不应单纯照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在具体条款上应进一步细化,增强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应当理顺经济区管委会与经济区内各级政府的权力分配关系,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层级等问题。有的专家还就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北部湾建设良好政务环境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如北部湾经济区应大力培育市场中介组织,鼓励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和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经济社团的作用;鼓励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经济区各市人民政府之间可通过协商建立跨区域的金融、通信等服务,在经济区管委会的主导下鼓励北部湾经济区各市人民政府有所作为;创新北部湾经济区改革方式应与最近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相关土地流转改革的精神相衔接等等。为了使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得到保障,有的专家还建议北部湾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措施、政策应向社会公布;对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对涉及社会公众的决策,应经过社会听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和举报投诉制度。

    
此外,专家们还从逻辑、语言文字等方面对《条例》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建议对条文的排列顺序做适当调整,在用语、逻辑上应更为规范严谨。

    
自治区法制办主任林日华在总结讲话时对专家们的参会表示感谢。他说,《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各位专家的关注和支持,对《条例》提出了许多中肯、务实的意见,对《条例》的制定和修改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条例》初稿已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起草小组将综合整理和归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尽快提交政府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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