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行政诉讼“一把手”出庭的规定,4月1日上午,南宁市交警支队安排车管所王燕敏所长、法制科江山副科长出庭应诉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并组织支队各单位正职领导、各勤务大队分管车管工作领导及宾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旁听,以此开展法制学习讨论,取得了良好效果。
原告丁某诉称,其子韦某于1999年7月向原南宁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并经原南宁地区宾阳县交警大队考核,领取了摩托车驾驶证,2003年韦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丁某认为,韦某是持有残疾证的下肢残疾人,原南宁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向其发放机动车驾驶证是违反规定的,因此,发证机关应当对韦某的死亡负责,并应赔偿损失122192元。原告认为,由于原南宁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因行政区域调整,已改为崇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原南宁地区宾阳县的公安车管业务已移交南宁市交警支队,因此请求法院判定由南宁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庭审中,法庭重点对南宁市车管所应否代替原南地车管所承担法律责任、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韦某的死亡与发证机关的发证行为是否有关以及丁某的索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进行调查。原、被告双方针对上述问题展开了陈述和答辩。交警部门在答辩中认为,原南宁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在受理韦某提出的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核了韦某提供的身份证明、身体条件体检证明等法定材料,并由原南宁地区宾阳县交警大队考核通过科目一、二、三的考试,依法核发了准驾车型为E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的规定。庭审历时了2个小时,江南区人民法院将在合议庭审理后再择日宣判。
参加旁听的领导及民警在庭审结束后感触很深。大家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工作,政策性和业务性强,这次行政诉讼旁听具有较典型的法制教育意义。单位“一把手”出庭应诉,是当前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树立敢想敢做思想,探索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的生动体现,对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和应诉能力,提高执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及提升公安队伍的法制意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