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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切实保护编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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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宁区法制办公室   2008-03-31

今年以来,南宁市兴宁区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制定和实施《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城区编外劳动用工,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是广泛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为合法用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城区把劳动合同法列为“四五”普法的学习内容,积极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学习,区委中心组带头做好专题学习,城区人事劳动局聘请专家学者给城区机关干部讲课,并把劳动合同法单行本发至各单位各部门,由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使每一个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个用人单位能够正确理解和贯彻劳动合同法,为合法用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做好文件制定的前期调研,摸清编外用工底数。针对城区编外用工较多,用工管理不规范的情况,200712月,城区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编外用工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做到“四个清楚”,即用工人数清楚、用工存在的问题清楚、不规范用工的法律后果清楚、对不规范用工的处理意见清楚。据调查,城区编外用工人员多集中在环卫站、教育系统、公检法等部门和单位,占全部编外用工的57%。个别用工单位存在不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这些与劳动合同法不相适应、因劳动合同法疏漏以及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问题,都亟待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三是科学民主制定文件,切实保障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针对调研情况,城区党委、政府先后三次召开会议,讨论研究规范编外用工管理问题,对城区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起草的《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论证。同时将《办法》印发到城区机关各部门、公检法和城区直属事业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编外用工人员学习讨论。

四是把好审查备案关,确保《办法》合法有效。《办法》经过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送交城区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备案通知书。

200811,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同时,《兴宁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也在兴宁区辖区范围内施行。办法共分六章,包括总则,聘用,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和续订,聘用期间的待遇,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附则。该《办法》着重明确了几个问题:一是对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二是规定聘用编外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和续订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规定城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一律参加社会保险;四是提出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根据需要把劳动合同期限定在15年,也可以采取非全日制、对外承包等多种特殊用工形式,解决了劳动合同期限过短的问题;五是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修订规范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六是规定了聘用期间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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