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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代码 |
A002092006-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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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名称 |
属国家、自治区核准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含资源开发类和非资源类用汇项目)审核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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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境内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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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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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 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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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2、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引国外先进技术; 3、项目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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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材料 |
以下材料一式七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1、申请办理的请示文(公文) 2、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投资方的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7、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书等文件; 8、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办理项目核准时,应附我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我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我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主体基本情况;项目投资背情况;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工作时间计划表。) 9、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规划、有关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的其他附件及材料。 10、需要经县、区(开发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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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受理(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1个工作日);
2、初审(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主办科室,5个工作日);
3、上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主办科室,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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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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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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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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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771-322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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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到16:3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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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承诺):7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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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单独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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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境内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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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主题 |
综合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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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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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咨询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