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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1、申请文(公文,一式2份);
2、项目申请报告一式10份。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类建筑物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工程招投标方案;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营业执照;
6、法人证;
7、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8、属联合建设的项目,提交联合建设协议;
9、节能登记材料(根据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文要求提交节能登记表或节能批复文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登记表;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