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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国家、自治区核准权限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
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办理所需材料及告知事项
来源: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科  2007-07-18

事项代码

A002092006-012

办理事项名称

属国家、自治区核准权限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

办理对象

境内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企业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人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1、申请文(公文,一式2份);

2、项目申请报告一式10份。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类建筑物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工程招投标方案;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营业执照;

6、法人证;

7、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8、属联合建设的项目,提交联合建设协议;

9节能登记材料(根据桂发改投资[2008]336号文要求提交节能登记表或节能批复文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登记表;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

1、受理(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1个工作日);

2、初审(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主办科室,5个工作日);

3、上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主办科室,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理地址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771-322121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到1630时。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承诺):7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方式

单独办理。

服务对象

境内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应用主题

综合其他

备注

 

表格下载

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咨询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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