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
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委在
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事窗口,统一受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对备案事项内容予以公示:
(一)备案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二)备案事项的备案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四)申请备案报告示范文本;
(五)备案申请以及办理变更、延期的方式、途径;
(六)举报、投诉的途径;
(七)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备案事项内容公示方式:
(一)我委的公告栏或电子触摸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由委办事窗口统一接收。除提供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及相关附件外,申报单位要填写《
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写明企业、项目和投资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委办事窗口接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后,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场出具加盖我委审批专用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申请人或代理人,一份本委存查。
第七条 如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应当场出具《
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承诺件回执》载明
项目名称、经办人、受理编号、受理日期、联系电话等内容。《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承诺件回执》一式两份,办事窗口存一份,申请人签收一份。
办事窗口按各科室职责分工在《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上出具初审和批分意见,载明主办科室、协办科室及办理时限要求,与接收的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主办科室签收。批分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一)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我委项目备案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材料完整;
(三)申请材料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请材料申报程序符合规定。
第九条 委主办科室签收《
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和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做出备案决定之前需征求委内有关科室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当征求有关科室意见,有关科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主办科室。
第十条 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主办科室应自签收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拟出准予备案的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载明
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业主、建设地址、规模及总投资、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对不准予备案的项目,主办科室应自签收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拟出不准予备案的书面答复,并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准予备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书面答复,由委主办科室主办人起草,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协办科室会签,报委领导签发,并由我委办事窗口加盖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延期、变更受理和审查决定,按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决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