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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南发改投资〔2008〕126号

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部署和要求,在深入基层泛调研基础上,针对各县区、开发区及各有关单位反映比较集中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简化审批程序等问题,我委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研究,现将我委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委托各县区、开发区对限额内的房地产项目和外资项目进行核准
  为更进一步加强县区、开发区对本区域范围内投资项目调控能力,我委对以下事项委托授予南宁市各县区、开发区核准权限。
  1.房地产项目核准,委托高新区、经开区、相思湖新区和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各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总投资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核准。
  2.委托各县(城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为了做好以上项目的跟踪和备案工作,请各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核准项目分别报市发改委投资科和外资科备案,凡不按时上报备案的县区、开发区,经核实,我委将撤销该授权委托。
  二、简化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对外商投资项目拟取消以下前置条件:
  1.中外各方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2.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
  三、缩短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缩短备案办结时限为6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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