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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交通,减少审批五一节,根据市政府《关于并联审批工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2007]132号)精神,我委作为南宁市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并联审批的牵头单位,按照本委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了本实施细则及审批流程图。现印染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南宁市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2.南宁市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并联审批流程图

00八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审批实施细则 通知                                          

抄报:市政府

抄送:市审批办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8312日印发

 

 

附件1

南宁市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市重大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并联审批的其他项目的核准并联审批(以下简称“并联审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的内资项目或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南宁市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告知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负责项目核准申请受理、抄告、催告、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南宁市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并联审批的协办部门有: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及各行业主管等部门,负责项目核准的同步审批、反馈和上报结果等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的审批职能是: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自治区、南宁市产业规划。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项目的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

第七条  各协办部门审批职能是:

市规划局根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和建设类型,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城市规划的要求,出具选址相关意见。

市国土局根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和建设类型,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土地政策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市环保局根据《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出具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出具意见。

第八条  进入并联审批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自治区、南宁市的产业规划。

第九条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办事窗口提出项目核准申请,递交《项目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  市发改委窗口审查其申请内容,根据项目情况审核是否符合并联审批要求,确定并联审批协办部门,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局域网上向协办部门发出告知,向申请人出具《南宁市重大项目核准并联审批告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持《南宁市重大项目核准并联审批告知书》、《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到各协办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协办部门按规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单。

第十三条  各协办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如部门之间的批件(许可证、批复)互为前置条件,则待申请人补齐前置审批件后,发给相关的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各协办部门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通过局域网及时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全部协办部门反馈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协办部门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项目申请报告》,连同协办部门意见报送市发改委办事窗口。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修改后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项目的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

第十八条  各协办部门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由政务服务中心督促、催办、协调。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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